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 2014年10月08日 15:45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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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煤炭 关税 无烟煤 炼焦煤 煤球 进口暂定关税 进口关税 最惠国税率
[导读]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税委会[2014]2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 [责任编辑:Yuele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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