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 2019年04月03日 09:36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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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意见指出问题(以下统称“督察‘回头看’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函》(中环督察函〔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重托,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将落实督察“回头看”问题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问题整改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切实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建设壮美广西,使八桂大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美丽形象的发力点,实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二、整改目标

  全区各级各部门对督察“回头看”问题,必须主动认领、照单全收,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分步推进、扎实整改,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切实强化追究问责,力争一年内完成70%整改任务,两年内完成90%以上,其余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分阶段推进、抓紧整改。坚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严格对照督察“回头看”问题,实行一事一策、挂图作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逐一明确整改目标、时限、措施,确保整改目标清晰具体、整改措施科学合理、整改推进高质高效。督察“回头看”问题经梳理后分为两部分共8类45个问题,分别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问题5类31个,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指出问题3类14个。其中,部分问题难以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相关要求时限完成整改的,要分类施策。如,南宁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须建设多座污水处理厂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工程量大、工期长,2018年底前难以实现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的目标。对这一问题,南宁市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阶段目标及措施,加大投入,创新工作机制,尽快实现整改目标。又如,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和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的废渣处置问题,因处置量大、处置技术成熟度低等原因,无法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类似问题,要以彻底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为目标,明确各阶段整改任务,分步扎实推进整改。同时,建立更加严格、科学的验收和销号制度,坚决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按质按量将督察“回头看”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全面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到2020年,2015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的12个设区市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5%;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1.5%。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分别达到100%和96%以上,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比例高于94.9%,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完成国家规定的近岸海域水质保护目标。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3年下降1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79%,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加强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固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广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区管辖面积的25%以上。

  (三)完善生态建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序推进自治区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结合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工作,举一反三,以问题为导向,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严防问题反弹。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及考核机制,从根本上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现象。持续巩固齐抓共管大环保格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显著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需求。

  (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着力做好增强新动能“加法”和淘汰落后产能“减法”,抓好“三去一降一补”,在去产能中优化产能,在降成本中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推进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市场化退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结构发生积极转变,实现增长动力稳步转换,持续巩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措施、整合力量,全力以赴把发现的问题整改好,想方设法把落后的工作赶上来,千方百计把深层次的矛盾解决掉,努力把广西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深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负总责,强化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构建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动真格的工作格局。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考核机制。全面开展自治区级环境保护督察,将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自治区级督察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红线。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在绩效考评中,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的跟踪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出现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等情形的,从重扣分;在环境保护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考评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3号)及自治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作战方案的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主要抓手,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重点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深化工地、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支撑,依法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一河一策”、“一湾一策”,以“治差水、保好水”为原则,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开展漓江等重点流域、良好湖泊优良水体保护,推进未稳定达标的南流江、九洲江、下雷河、钦江等流域以及茅尾海、廉州湾、防城港东西湾等海域的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广西北部湾沿海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

  3.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格管控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和整治,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分解落实减排指标和措施。重点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工程、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管控工程。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环境问题为突破口,以城乡污水、垃圾、固体废弃物、农业面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为重点,结合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美丽广西”乡村建设、脱贫攻坚等工作,加强整体布局,明确目标,选准项目,分期分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全面推动绿色发展,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

  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尊重自然规律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科学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发展、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科学有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实施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2.全面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各职能部门要从产业政策、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明确部门的鉴定标准。由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依法依规推动我区落后产能有序退出。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行业准入标准,切实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巩固取缔“地条钢”工作成果,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坚持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

  3.持续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持续推进全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20年完成264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全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继续做好已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通过增加管网覆盖面积、提高管网密度等措施提高污水处理率。组织开展“幸福乡村”建设,巩固“清洁乡村”“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动成果,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以建设美丽宜居幸福乡村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实施“六大行动”(即“清洁乡村”巩固行动、“厕所革命”推进行动、污水治理推进行动、乡村风貌提升行动、规划管控提升行动、长效机制提升行动),重点推进“三治理”(即农村垃圾治理、农村厕污治理和乡村风貌治理),持续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4.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广西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机制建设,明确领导机构、工作机制、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协调解决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将环境污染防治、石漠化治理、土地整治等相关资金投入到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中,改变各自为战的工作格局,把山水林田湖草当作生命共同体来推进。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运作,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四)竭力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监管和安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行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理顺和简化工作程序,为案件侦破、废物检测鉴别和快速处置提供有效保障。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精神,强化进口废物环境管理,严厉查处倒卖、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2.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在全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248个专项整治任务;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432个专项整治任务。

  3.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全面落实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强化陆海水域养殖污染管控。严格实施海洋生态红线控制管理,规范海域开发管理,海域海岛资源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水环境整治,沿海各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全面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通过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绿肥种植,利用生物固氮提升土壤养分,利用秸秆还田改善土壤结构。全面落实《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减少化肥施用。力争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5.强化城市黑臭水体及污水垃圾治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依法取缔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在确保无新增黑臭水体基础上,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多种手段,逐步消除黑臭水体,确保到2020年,全区14个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到2020年,全区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总体分别达到85%、95%左右。对已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提标改造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区14个设区市本级已有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南宁、桂林、北海、防城港、钦州和玉林等市辖区范围内的县(市、区)已有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大幅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继续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到2020年底前设区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南宁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设区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0%以上;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进一步完善;设区市餐厨垃圾回收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形成。

  (五)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完善长效治理机制。

  组织实施《广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到2020年,构建起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广西特色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1.推进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部署,按要求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自治区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构建起条块结合、指挥顺畅、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新型环境保护监管体制。

  2.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逐步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评价结果,实施针对性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国家标准,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保标准体系。分阶段、分行业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第三方治理等多种模式参与治理,放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限,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绿色信贷,健全绿色担保机制,探索开展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探索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对年度大气、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设区市予以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及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不折不扣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各项促进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探索九洲江流域跨省区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加快推进自治区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一步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考评工作,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争取将更多市、县(市、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范围,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研究探索多样化筹资渠道。进一步统筹整合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方面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明确使用投向,提高使用效率,健全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5.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引导和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市场化治污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完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治理模式。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参与渠道,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自治区主席陈武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协调推进整改工作。督察“回头看”问题涉及到的市、县(市、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成专门机构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开会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遇到重要问题或需要紧急研究的情况,立即组织集体研究。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积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城乡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加大治污投入,改造治污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环境监管职能;结合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应急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严禁“一刀切”。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要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防控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要出台并细化防止“一刀切”的有效监督措施,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五)严格督办验收。建立自治区领导分片督办、自治区级环保督察、区直部门督导和市、县两级政府自查相结合的多级督办机制,自上而下全面加强整改工作督办,挂图作战、建账督办。同时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完善验收、销号制度,制定整改工作验收、销号办法,层层把关,杜绝书面验收、纸面销号。围绕督察“回头看”问题,全面制定督导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分类整改、分类验收。各设区市、自治区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改任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在本方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公开一个,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

  (六)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牵头负责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开展责任追究,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落实责任追究,并公开处理结果。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的其他突出问题,视情况开展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对在整改工作中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或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一台一报一网”开设整改专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整改成效,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和单位,通过媒体报道等形式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

  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函》(中环督察函〔2018〕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工作要求,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指出问题整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整改任务清单,共5类31个问题。

  一、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一些部门和地方政治站位不高,推动整改态度不够坚决。在思想认识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真正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党中央交办的一件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一些领导同志不但没有正视问题,反而反复强调工作成效;有的领导同志认为,广西生态环境质量好,要求做到“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太难;有的领导同志甚至认为,广西是贫困地区,主要问题是发展不足,保护应服从于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关注的、有资金补助的,就多做一点,其他的只能慢慢来。正是由于这些思想认识问题,导致有些整改工作非常被动。在部署推进方面,侥幸过关的思想在一些部门和地方较为普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地市上报的整改销号问题,从未组织集体研究,仅形式审查后即予通过,导致压力无法传导,甚至助长了地市侥幸心理,以致一些公开的整改落实情况严重失实,损害了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2017年上半年,自治区组织5个工作组开展整改情况督导,有的组长未按要求下沉地市,有的组长甚至从未去过现场,督导报告未报请自治区领导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在工作落实方面,督察整改的紧迫感不强,一些工作拖拉散漫,有时得过且过。近年来,由于工作调整,自治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更换频繁,导致整改工作的连续性受到一定影响。一些地市总是将整改时限压在国家规定的最后期限,能拖则拖,导致工作积重难返,越来越被动。此次“回头看”进驻前期,自治区在边督边改工作方面,也存在拖拉滞后的问题,直到督察组公开曝光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后,才受到警醒,加大工作力度。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2.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要求,各设区市按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科学合理划分负有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在生态建设类绩效考核指标的评分比例,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以考核倒逼落实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压力传导。

  3.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不到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情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4.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查督导,强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到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每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督查不少于1次。

  5.完善自治区验收、销号制度。制定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验收、销号制度,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验收、销号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形成层层把关的验收、销号程序,杜绝书面验收、纸面销号。

  问题二:自治区虽然印发环境保护督察办法,但督察工作至今没有开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开展自治区级环境保护督察,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办法,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开展自治区级环境保护督察,层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及时督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问题三:玉林市对督察指出的诸多问题态度消极,市委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的32项主要事项均未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更是只字未提。2017年玉林市10项到期整改任务实际仅完成4项。

  责任单位:玉林市委、市政府。

  追责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作为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全力确保整改取得显著成效。

  整改措施:

  1.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列入年度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并全力推进。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也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内容,作为县(市、区)重大工作强力推进。

  2.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参照自治区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3.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2018年底前对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修订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措施、责任和时限,全力推进整改落实和任务完成。其中,政治站位不高问题和大气环境质量下降问题要立行立改;2019年6月底前完成那林自然保护区确界问题,2019年底完成违规项目清理;2020年底完成南流江流域水质下降问题整改;督促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2022年完成遗留废渣处置任务。

  4.自治区纪委监委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核查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扎实推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玉林市整改工作不力、消极应对、敷衍整改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厘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问题四:督察整改方案明确要求,2017年4月底前,清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土政策”,但桂林市灌阳县置若罔闻,2017年以来仍4次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对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电费扶持事宜。2017年至今,共对8家铁合金冶炼企业补贴2928.4万元;2018年3月还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7家铁合金冶炼企业2016年度上缴地方税收327.9万元作为扶持资金全额返还相关企业。

  责任单位:桂林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整改目标:

  1.桂林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立即停止执行相关电价补贴扶持政策。对辖区违规政策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产业政策的扶持政策。

  2.对全区市、县(市、区)“两高”行业财政、价格扶持政策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扶持政策进行全面清理;监督全区市、县(市、区)不再出台类似扶持政策。

  整改措施:

  1.桂林市:

  (1)坚决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环保政策文件精神,责成灌阳县立即停止执行《研究县铁合金冶炼企业用电扶持事宜的纪要》(灌政阅〔2017〕8号)和《关于研究我县铁合金冶炼企业电费补贴扶持等事宜的会议纪要》(灌政阅〔2017〕10号)文件中关于给予铁合金企业电价补贴的扶持政策。

  (2)举一反三,不再出台不符合规定的产业扶持政策。2019年3月底前,对辖区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产业政策的扶持政策进行全面排查,对新查出的违规政策坚决停止执行。

  (3)积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正确引导冶炼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大技改投入,积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负面清单严把产业准入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底前在全区开展全面排查,对“两高”行业实施的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政策进行清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3.自治区纪委监委:

  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核查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扎实推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灌阳县违规发放电价补贴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厘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问题五:在对北部湾沿海三市钢铁、铁合金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工业和信息化委及钦州市无视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层层“放水”,将钦州市23个使用13—50立方米小高炉、工艺极为简陋、污染十分突出的冶炼项目认定为符合产业政策,并公示完成整改销号。督察组在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黄屋屯镇及钦北区大直镇检查发现,当地20多家小冶炼厂共建有32座小高炉,随机抽查4家铁合金冶炼厂、1家再生铝冶炼厂,均属“散乱污”企业,烟气直排、污水横流,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督察组比对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产业政策的23个小冶炼项目,发现5个项目生产设备甚至早在2013年前就已拆除。

  责任单位:钦州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强化督导,防止小冶炼项目死灰复燃。

  整改措施:

  1.钦州市:

  (1)立行立改,关停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冶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源头严控“两高”项目。

  (2)举一反三,2019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散乱污”企业,加强区域联防联治,共同治理污染企业。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贯彻落实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着力推进冶金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9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冶金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科学引导沿海冶金产业合理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2)加强产业政策认定指导,2018年底前,组织举办一次产业政策专题培训班,提升运用产业政策能力和水平,强化产业政策执行力。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严格落实国家16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和技术等方面按要求推动淘汰落后产能,2018年底前指导钦州市关停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冶炼企业,并持续坚持常态化督促检查,防止死灰复燃,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升级产业结构。

  (2)贯彻落实《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等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广西钢铁、铁合金企业开展公告申报工作,促进钢铁企业适应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钢铁、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实现节能减排、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获得公告的企业持续开展动态管理。

  (3)2018年底前,制定《广西钢铁产业集群及产业链发展方案》和《广西锰产业集群及产业链发展方案》,科学引导广西冶金行业合理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4.自治区纪委监委:

  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核查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扎实推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钦州市小冶炼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弄虚作假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厘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关于水污染防治的问题

  问题六:2017年全区河流断面中I-III类水质比例较2016年下降4.1%。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整改目标:各设区市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2019年,国家“水十条”考核的52个断面水质优良率不低于96.2%。2020年,全区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并对县级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2019年底前,全区除南宁市外所有设区市建成区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均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南宁市建成区及所辖县级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整改措施:

  1.各设区市:

  (1)继续加大南流江、钦江、下雷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南流江、钦江、下雷河流域内市、县(市、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33号)要求,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染、工业污染等各项治理任务,确保水质整体明显好转,尽快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2)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对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加大全区自治区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力度。

  (3)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对建成区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分批进行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

  (4)全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多措并举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督促指导各设区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城镇污水收集率,对建成区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分批进行改造。2019年底前,全区除南宁市外所有设区市建成区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均达到一级A 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南宁市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 排放标准。2020年,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总体分别达到85%、95%左右。

  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督促指导相关设区市加大南流江、钦江、下雷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督促指导各设区市推进自治区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4.自治区水利厅:

  加强河流水质监测,出现超标断面及时排查原因。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施主要水功能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加强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完成全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2020年底前,依法取缔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5.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2018—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度跟踪制度和考核制度。2019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问题七:南流江等河流污染问题不但没有解决,污染还加剧。南流江水质恶化是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重点问题,但流域内相关地市推进整改工作重部署、轻落实,表态多、行动少,整改方案明确的各项具体措施均未按时完成。到2017年底,流域内需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10个工业园区仅完成2个;非法设置的1000余个入河排污口未按要求取缔关闭;已建成的62个镇级污水处理厂大部分“晒太阳”。玉林市既未按整改时限要求划定重点支流畜禽禁养区,也未制订支流污染治理方案,2017年市级治理资金投入较2016年减少61%。畜禽养殖污染是南流江主要污染源,但玉林市不仅在资金投入上打折扣,而且项目推进也十分缓慢,以致中央拨付的3650万元专项资金也被闲置8个月,截至2018年5月,禁养区养殖场清拆任务完成率不到10%。2017年,南流江水质大幅度下降,干流5个省控以上监测断面全部超标,国考横塘断面水质下降为Ⅴ类,2018年1—5月又进一步恶化为劣Ⅴ类。南流江水质恶化严重,不但未引起足够重视,反而在任务考核时还得了较高分数。

  责任单位:玉林市委、市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

  整改目标:南流江流域综合整治取得实效,水质持续下降的被动局面得到有效控制。2018年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年均水质达Ⅳ类,各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2019年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年均水质达到III类,各支流全面消除Ⅴ类水体;2020年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年均水质达到III类,各支流年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

  整改措施:

  1.玉林市:

  (1)成立南流江治理工作指挥部,强化组织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全市首要任务、头号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南流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攻坚细化方案的有关措施,全面深入开展南流江流域综合整治攻坚战。

  (2)加快研究制定南流江水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南流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3)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治理项目。从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加快2018年筹集的12.5亿元财政资金的使用进度,并规范资金管理。加快中央下达博白县的3650万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的使用进度,按照《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和《博白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有关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任务。

  (4)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将所有生猪养殖场(存栏生猪5头以上)粪污利用情况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3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玉林市南流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攻坚细化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12号)要求,大力实施“拆、截、改、用”四项措施,在重点支流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全面清拆或去功能化,限养区内实施养殖场(户)建池截污、养殖场生态化改造、养殖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生态养殖模式覆盖率。2019年底、2020年底,全市各县(市、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0%、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

  (5)强化生活污染防治。加强已建成的南流江流域46个镇级污水处理厂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建成塘岸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实现流域镇级污水处理厂全覆盖。2018年底前完成南流江流域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行。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2018年底前,南流江流域未正常运行的镇级污水处理厂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正常运行且负荷率达到50%以上。

  (6)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已建成的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外排废水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完成玉林市博白县工业集中区(旺茂产业园)、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玉柴工业园等3个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7)强化环境执法和监测预警。加强环境执法,加强对南流江流域涉水企业、畜禽养殖场(户)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加强监测预警。

  (8)严格考核。将南流江水质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绩效考评,严格考核。

  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督促指导玉林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1号)要求,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染、工业污染等各项治理任务,确保水质整体明显好转,尽快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2)统筹推进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织一次现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南流江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3)定期对南流江水质状况进行分析,发现超标情况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4)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南流江治理。

  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督促玉林市、博白县如期完成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并印发该项目验收、销号管理办法。协助北流市申报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积极推进畜禽粪污利用第三方服务,建立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度跟踪制度。

  4.自治区水利厅:

  加强南流江流域水质监测,及时分析超标原因,执行南流江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程序,实施水功能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开展排污口整治工作,依法取缔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定《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水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南流江流域综合整治攻坚战水利工作。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加大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支持力度。2018年底前,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已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资金补助方案。

  (2)加强技术指导。指导玉林市灵活采用分区建设管网、敷设临时管网、污水集中收集远程输送等手段,切实提升污水收集率。

  (3)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每年针对已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检查或调研。

  问题八:下雷河污染问题没有解决。

  责任单位:百色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整改目标:2019年下雷河弄欣断面年均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整改措施:

  1.2018年底前,完成2017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收集并妥善处理下雷河流域沿岸的靖西市湖润镇新灵村建屯,湖润街旧街屯、百雅屯,城昌村弄隆屯等4个自然屯污水。

  2.2019年底前,完成湖润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建设,提高湖润街及周边村屯的生活污水收集率,提升处理效果,减少生活面源对下雷河的影响。推进下雷河流域内湖润镇新兴街、城昌村等16个村屯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3.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靖西市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下雷河沿河、沿岸整治工作。建立每月4次的河道巡查巡检制度,全面开展河床、河边、河道及沟渠坑塘等垃圾弃置点清理工作。加强禁止沿河抛洒垃圾的宣传和监督巡查力度。每月对流域内涉水企业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检查。

  4.2019年底前,完成电解锰渣无害化处理(试验)一期项目工程建设并投入试运行。

  5.制定该区域锰渣库环境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减少锰渣库渗滤液对下雷河的影响。

  问题九:钦江污染问题没有解决。

  责任单位:钦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海洋局。

  整改目标:钦江东监测断面稳定达到Ⅲ类水质;钦江西监测断面消除劣Ⅴ类水体,达到Ⅴ类水质。

  整改措施:

  1.2018年底前,完成西干渠、西干渠康熙岭支流黑臭水体整治;完成河西污水处理厂和灵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一桥、二桥、银河街路尾污水提升泵站扩容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沙江沟、彭屋沟等黑臭水体治理一期、二期工程建设;加快配套市政污水管网的建设及改造,完善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完成主城区新排查出的污水直排口截流;钦江流域镇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50%以上;完成灵山工业区陆屋临港产业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2018年底前,完成钦江流域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2019年6月底前,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清理工作,并对限养区内水产养殖场进行生态化改造。

  3.2018年底前,完成钦江流域“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及沿线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同时,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等行为。

  问题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北部湾近岸海域局部水质下降。但督察发现,北部湾区域陆源污染整治工作不力,近岸海域局部水质下降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2017年,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一类海水比例较2016年均有所下降。目前,沿海三市每年约有4000多万吨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海,有监测的入海市政排污口废水排放达标率不到50%。一方面,污水管网覆盖不全,部分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低,如北海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因管网不配套,一直不能正常运行;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长期不到设计的20%。另一方面,部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缓慢,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的4个改造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有的至督察“回头看”时尚未开工。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委和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

  1.北海市:2019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全市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推进大冠沙污水处理厂近期污水收集管网建设。2020年底前,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并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2.防城港市:2019年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已建成镇级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县级污水处理厂排放全面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逐步推进城市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提高污水处理率。

  3.钦州市:2018年底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正常运行。2019年,河东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95%;国控站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5%。2020年,河东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95%以上;近岸海域监测站位水质优良率达到75%,国控站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5%。

  整改措施:

  1.北海市:

  (1)2019年底,合浦县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海城区、银海区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2020年底,合浦县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海城区、银海区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实现镇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已建成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营第一年负荷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达到70%。

  (2)2018年底前,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合浦县污水处理厂、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3)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及改造,2019年底前,建设完成大冠沙污水处理厂近期污水收集管网6公里,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水管网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雨污混接、老旧劣质管及断头管情况,并同步开展整改工作。2020年,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错混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断头管连通等工作,力争实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完善大冠沙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正常运行。

  2.防城港市:

  (1)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严格落实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要求,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在确保无新增黑臭水体基础上,通过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多种措施,逐步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底前,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19年底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河长制和黑臭水体维护单位,负责水体日常清捞及养护工作。2020年底前,确保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长效运行,防止反弹。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8年底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和东兴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2019年底前,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开展截污管网完善和泵站建设等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护,规范内部管理,确保全市已建成的17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稳定运营,达标排放。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不低于85%;实现镇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运营第一年负荷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达到70%。

  (3)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及改造,2019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水管网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雨污混接、老旧劣质管及断头管情况,并同步开展整改工作。逐步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错混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断头管连通等工作,力争实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3.钦州市:

  (1)对全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梳理,建立台账,全面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底前,完成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加强控源截污,对污水直排口进行截流。2020年底前,完善河东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正常运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督促检查,对建设进展较慢的县(区)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县(区)进行通报、约谈。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每年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近岸海域水质改善。

  (3)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增强脱氮除磷功能,2018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2019年底前,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2020年,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厂,并确保运营第一年负荷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达到70%。

  (4)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2018年底前编制钦江、茅岭江、大风江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主要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

  (5)2018—2020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其相关单位负责人,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问题十一:茅尾海海域海水质量全年处于四类—劣四类水平。

  责任单位:钦州、防城港市委和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局。

  整改目标:2019年底前,钦州市茅尾海水质逐步改善。2019年底前茅尾海5个监测点位(GX001、GX002、GX005、QZ3、GZ4)水质达到四类标准,2020年底达到三类标准。防城港市茅尾海水质逐步改善,2019年底前确保茅岭江大桥断面、老荒墩断面水质达到三类标准。

  整改措施:

  1.钦州市:

  (1)开展茅尾海污染源全面大排查。2018年底前,对茅尾海海岸线及钦江、大榄江、茅岭江等入海河流流域内工业企业、城镇、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污染源开展全面大排查。根据排查结果于2019年3月前形成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2)开展污水直排口截流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城区排污口截流,完成污水提升泵站扩容改造及污水管网清淤、疏通及修复工程等工作。

  (3)2019年底前,分步骤完成茅尾海沿岸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入海排污口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4)加快推进近岸海域汇水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排放全面达到一级A标准。

  (5)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场及水产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茅尾海入海河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清理或搬迁工作。2019年6月底前,科学合理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清理工作。

  (6)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到2020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8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5%,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利用率达到10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其中直接还田率达到65%);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5%。

  (7)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重点推进钦江、茅岭江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

  (8)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砂行为。

  2.防城港市:

  (1)开展茅尾海污染源全面大排查。2018年底前,对茅岭江及冲仑江等入海河流流域内工业企业、城镇、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污染源开展全面大排查,根据排查结果于2019年3月前形成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2)2019年底前,分步骤完成茅尾海沿岸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入海排污口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辖区内涉水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加强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兴旺大豆渣加工厂有限公司等企业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场及水产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2019年3月底前,完成茅岭江等入海河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清理或搬迁工作。2019年6月底前,科学合理划定全市水产养殖禁养区;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清理工作。

  问题十二:防城港东湾海水水质下降为劣四类。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局。

  整改目标:确保防城港东湾海域水质不下降,逐渐好转,到2019年底海水水质达到二类标准。

  整改措施:

  1.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对已建、在建管网进行全面排查,2019年6月前,完成老城区雨污分流系统的排查工作,制定建设改造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工业企业、居民小区和单位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完成老城区、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整治,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2.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及涉重产业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涉海项目环境准入管理。

  3.加强港口码头水污染问题整治工作。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分步推进。2019年底前,防城港渔澫港区散货专业化中心堆场工程完成全部地基处理,道路堆场完成建设工程量的40%,环保设备设施完成建设工程量的40%,主要工艺设备完成招标采购程序并开展工厂内制造,总体完成工程建设进度的40%。2020年底前,完成散货中心专业化码头建设。

  4.全面加强涉水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强化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加强涉水企业的环境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排污、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5.加强船舶油污防治监管。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处置单位监管,避免二次污染。

  6.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2019年底前,完成东湾沿岸规模连片海水养殖池塘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设置的尾水监测点实现常态化监测;对不具备条件建设尾水处理设施的养殖池塘按照《海水池塘养殖清洁生产要求》(DB45/T1062—2014)执行,养殖尾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海水养殖池塘尾水生态化治理,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

  问题十三:北海市廉州湾海域活性磷酸盐浓度显著升高。

  责任单位:北海、钦州、玉林市委和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局。

  整改目标:

  1.北海市: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重点推进南流江、西门江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到2019年底,南流江亚桥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西门江老哥渡断面水质达到Ⅳ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不低于90%。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到2019年,全市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重要海洋生态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保持良好。

  2.钦州市:南流江干流江口大桥监测断面2018年年均达到Ⅳ类水质,2019年年均达到Ⅲ类水质,2020年稳定达Ⅲ类水质。

  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综合整治取得实效,水质持续下降的被动局面得到有效控制。2018年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年均水质达Ⅳ类,各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2019年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年均水质达到Ⅲ类,各支流全面消除Ⅴ类水体。2020年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年均水质达到Ⅲ类,各支流年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

  整改措施:

  1.北海市:

  (1)加强入园企业管理,强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

  (2)加强沿海城市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增强脱氮除磷功能,2019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全市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3)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实施河长制,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重点推进南流江、西门江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实施,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4)严格执行广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到2020年,全市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重要海洋生态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保持良好。

  2.钦州市:

  (1)深化工业污染治理。2018年底前,确保南流江流域内灵山县武利循环经济产业园,浦北县县城、张黄、泉水工业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成并投入运营;完成南流江流域内“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及清理取缔。加大涉水企业排污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超标排污企业。

  (2)推进生活污染治理。2018年底前,加快推进南流江流域内13座镇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负荷率达到50%以上,2019年底前达到60%以上,2020年底前达到70%以上。2018年底前,浦北县平睦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营;浦北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营。2018年底前,完成南流江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直排口截流工程;完成南流江流域内2017年中央及自治区资金支持的12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2019年底前,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要进一步排查南流江流域内14个乡(镇)的生活污水直排口,并全面完成截污工程。2019年底前,完成南流江流域内2018年中央及自治区资金支持的11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3)强化养殖污染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南流江流域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督促指导限养区养殖场(户)完善环境保护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严禁粪污直排;在养殖场(户)中大力推广应用“微生物+设施设备生态化改造+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养殖认证通过率达到65%。2019年6月底前,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清理工作。

  3.玉林市:

  整改措施同问题七。

  问题十四:根据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消除直排入海(河)排水口,但该项工作推进缓慢。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委和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局。

  整改目标: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不达标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全面清理非法排污口。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河)排污口系统排查工作,并制定直排口整治方案;2020年全面完成现有直排口清理整治工作。

  整改措施:

  1.北海市:

  2018年底前,取缔已发现非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河)排污口系统排查工作,制定直排口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2020年底前,消除城市建成区内存在的41个直排入海排污口,其中2018年完成70%,2019年完成80%,2020年全面完成。2020年底前,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海(河)排污口,完成直排入海(河)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

  2.防城港市:

  在现有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基础上,动态识别和管理入海(河)排污口排污情况,再次组织开展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河)排污口的识别和排查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规范管理。对已整治但尚未完全彻底截污的入海(河)排污口,以及新发现的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河)排污口进行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治。

  3.钦州市:

  (1)2018年底前,全面排查入海(河)排污口,建立台账,制定入海(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钦州市入海排污口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开展超标排放的入海(河)排放口污染源调查,摸清超标排放主要原因,为入海(河)排污口的达标排放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2018年底前,逐河建立巡查巡检制度。健全陆源入海(河)排污口监测巡查制度。制定重点超标排放的入海(河)排污口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入海(河)排污口巡查监控。出台入海(河)排污口定期监测通报制度,按季度通报。

  (3)2018年底前,制定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分步骤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20年底前,彻底取缔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海(河)排污口,分步骤对超标排放的入海(河)排污口进行整治,实现达标排放。

  问题十五:沿海三市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滞后,反馈意见指出的“大量工业废水冲击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直接超标排放”问题依然突出。截至2018年6月底,沿海三市22个工业园区中6个尚未完全实现污水集中处置,13个依托或计划依托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但运行不正常或出水超标问题时有发生。北海市4个园区每天约5万吨工业废水依托红坎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导致该厂进水总磷浓度远超设计标准,出水总磷浓度长期不能稳定达标。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2018年6月运行一度瘫痪。2017年12月以来,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胜科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多次超标,化学需氧量浓度最高达159毫克/升。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委和市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2019年底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工业集聚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内工业污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被委托处理工业集聚区污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北海、防城港、钦州市:

  (1)2019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2019年底前,完成红坎、企沙、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工作,确保其达标排放。

  (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业集聚区,一律停止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

  (3)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加强对全区,特别是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监管、督促检查工作。每月定期对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进行调度,及时掌握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对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工作,出现超标情况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确保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2019年4月前,联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全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着重检查沿海各市的情况,根据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市完成整改。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2019年3月底前,出台规范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督促各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监管。

  (2)2019年6月底前,督促各设区市对所有未经预处理或虽经处理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进行清理整治,杜绝不达标工业废水直排市政管网,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

  (3)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每年针对工业污水违规入网问题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检查或调研。

  问题十六: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推进缓慢,工作进度在全国居后。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对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进行排查,依法划定(调整)保护区、完善保护区标识标牌及矢量信息等。2018年底前完成设区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

  整改措施:

  1.加强已划定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的要求,建设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和警示标识牌等设施,对损坏的保护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确保发挥作用。未设立保护区警示标识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设立或纠正。

  2.推进保护区划定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在2018年底前完成设区市保护区划定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3.加快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680个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和国家水源地保护专项督查组第一轮督查发现并交办的165个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整治。严肃追责,对被生态环境部指出问题的市、县(市、区)和单位,要及时进行通报;对进度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健全长效机制。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着力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定期巡查制度,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确保水源地的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依法取缔保护区内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加强水资源论证的审查和取水许可的审批。

  5.坚持信息公开。各设区市每月在当地党报公开国家水源地保护专项督查组发现并交办的问题清理整治情况,直至问题清理整治完成并销号备案。

  问题十七:南宁市黑臭水体通过临时性应急整治措施应付考核,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上报完成整治的直排口三分之二采用半截污方式,污水溢流严重;应急使用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在2017年通过考核后就疏于管理,督察组随机抽查3处运行均不正常,有的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甚至高达280毫克/升、氨氮浓度高达33.4毫克/升。根据《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南宁市38段黑臭水体仍有11段黑臭。经核实,截至2018年6月仍有70个生活污水直排口未完成整治,每天直排污水约40万吨。

  责任单位:南宁市委、市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开展黑臭水体再排查,摸清问题底数,基本完成建成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排查,理清整改思路,强化整改措施。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2018年底前制定方案,分步整改;2019年开展排水管网整改建设,年底前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天以上,2020年完成国务院“水十条”治理目标。

  整改措施:

  1.南宁市:

  (1)加强污水直排口整治。2018年底前,针对未完成整治的生活污水直排口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能立行立改的立即实施整改,对其他一时难以整改的组织力量攻坚克难,加快实施。2019年底前,完成直排口截污截流整治工程。

  (2)加强雨污合流口监管。针对溢流突出的雨污合流口,严格按“旱天无溢流,雨天无内涝,尽可能降低溢流频次”标准进行查实整改,用砂袋围堰截流的,立行立改;有溢流的减少溢流频次;已整治但造成内涝的立即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2018年底前制定方案,分步实施,2020年上半年完成整改。

  (3)加强一体化设施考核管理。2018年底前,印发《一体化设备运行检查管理考核制度》,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制度,强化临时性设施监管,实施规范化管理。启动实施“项目部日检、分公司周检、总公司月检、环保飞行水质抽测、主管部门随时抽测”的检查制度,保障水质监测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

  (4)加快推进排水管网治理。2018年底基本完成建成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排查,同步开展排水管网错接、漏接、混接整改工作,打通断头管,修复破损管、井,疏通淤积管,实现管网高效运行和维护。

  (5)开展内源治理工作。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朝阳溪、亭子冲等河段的清淤工作,降低黑臭水体内源污染负荷。

  (6)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开工建设江南污水处理厂三期及提升工程、西明江污水处理厂工程、埌东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三塘污水处理厂二期及提升工程、心圩江下游污水处理厂工程、水塘江污水处理厂工程等项目,2019年底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天以上。

  (7)强化内河流域全要素治理。扎实推进划定水系蓝线绿线管控范围、开展“散乱污”整治、启动流域农村及城中村“三改”(改厨、改厕、改化粪池)、推行厂—网—河(湖)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流域范围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等治理工作。

  (8)建立健全考核督办机制。围绕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考核等关键环节,2019年完成制定黑臭水体治理项目进度、投资和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进行监督管理。压实项目业主主体责任,对各参建单位履约能力进行检查、评估、考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2020年底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生态环境厅每年开展一次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对各设区市黑臭水体整改情况的跟踪及考核。

  3.自治区纪委监委:

  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核查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扎实推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南宁市黑臭水体整改工作敷衍应对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厘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问题十八:梧州市宝石加工作坊噪声污染是2016年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问题,对此,梧州市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入园,较好地解决了群众诉求。但由于缺乏统筹谋划,全市4个宝石加工园区3个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梧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规范宝石加工园区建设,各城区人民政府要从严监督管理园区,确保宝石加工园区综合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出台宝石加工行业入园标准,规范行业发展,集中管理,减少污染。

  整改措施:

  1.持续开展宝石加工小作坊联合执法整治,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推动居民区宝石加工作坊搬迁入园,解决居民区宝石加工噪声扰民问题。

  2.加大现有园区巡查力度,督促园区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从严查处宝石加工园区环境违法问题。加快完善宝石加工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3.加快莲花山片区污水管网建设,2019年底前,将宝石加工园区生活污水纳入排污管网,接入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或临近的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2019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宝石加工行业入园标准,规范宝石行业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北山水厂、富民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移工作,确保莲花山片区3个宝石加工园区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5.推进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宝石加工集中区建设,引导宝石加工企业有序进入。

  问题十九:2013年以来,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梧州市年年开会研究,年年制订方案,但年年收效甚微,年年形势严峻。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后,梧州市仅针对督察指出的9个排污口制订整改方案,而且在9个排污口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就公示销号。

  责任单位:梧州市委、市政府。

  追责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市本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任务。持续开展保护区内的“散乱污”作坊的整治,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项目清理;完成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并形成长效巡查管理、通报、整治制度。2019年3月底前,实现北山水厂、富民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移工程开工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北山水厂、富民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移工作。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北山水厂、富民水厂取水点上移工程建设。2018年底完成施工图设计,2019年开工建设并完成主管道铺设3000米以上;2020年底前,完成北山水厂、富民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移工作,依法依规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推进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2018年底全面完成市区水源地68个问题的整治,完成塘源水厂过江供水管网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

  3.2018年底前,按照梧州市2018年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方案要求,对保护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再进行梳理调查,列出问题清单,严格依法处理。

  4.按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要求,推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积极做好安全隐患的发现、消除工作,并对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依法依规处理,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2018年底前,完成原金荣砼业附近直排口截污整治工作,通过扩容香山酱料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对原金荣砼业附近直排口进行整治。进一步完善梧州学院附近直排口新建管网,接入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6.2018年底前,完成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

  7.自治区纪委监委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核查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扎实推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梧州市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厘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问题

  问题二十:2017年,自治区PM10和PM2.5年均浓度均较2016年不降反升,未完成整改目标要求,14个设区市中13个优良天数比例降低。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

  1.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不合理过快增长,提高高耗能行业能效水平。

  2.2018年底,全区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0.3%,2015年PM2.5未达标的12个设区市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9%。

  3.2019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2020年,全区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1.5%,2015年PM2.5未达标的12个设区市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5%。

  整改措施:

  1.各设区市:

  (1)严控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产能,严格执行自治区“两高”项目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2)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2020年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实现“一证式”管理。推动火电、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重点对有色冶炼、矿山开采、铁合金、化工、陶瓷、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中药材硫磺熏制等行业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20年底前基本整治到位。

  (3)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到2020年,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控制城市区域燃煤使用,大力推广电能、燃气等清洁能源。

  (4)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频次,对渣土车运输重点道路实行夜间洒水抑尘,及时清扫洒落渣土;加强渣土车运输的检查,加大对违规运输渣土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对不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建立完善保障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投入机制。

  (5)开展秋冬季和初春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行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落实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错峰运输等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秸秆禁烧及垃圾露天焚烧管控。

  (6)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严控方案,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建立禁燃限放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严格执行自治区“两高”项目联席会议审查制度,严控高能耗行业新增产能。

  (2)在项目前期阶段,指导高耗能项目优化用能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并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在项目实施阶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

  (3)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工作,提高企业能效水平。

  (4)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对未完成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的设区市,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措施。

  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善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

  (2)统筹开展秋冬季和初春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行动,做好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研究出台秸秆禁烧及扬尘管控管理办法。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组织各地编制企业限产或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减排清单,督促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优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推进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推进臭氧污染严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开展移动源排放遥感监测网络建设。

  (5)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细颗粒物源解析、区域大气重污染成因分析、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

  问题二十一:2017年,玉林市大气环境质量下降,PM2.5年均浓度全区涨幅最大,但仍不在整改上下功夫,而是违规使用自动喷淋系统干扰有关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站点的正常监测,性质十分恶劣。

  责任单位:玉林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完成2019年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改善空气质量目标。

  整改措施:

  1.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依法修订完善《玉林市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划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强化宣传、巡查和执法,解决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大气问题。

  2.严格建筑工地扬尘监管。加强对城区建筑工地的扬尘常态化治理监管,所有建筑工地须落实必要措施,减少工地泥土带出工地围墙;加强平整土地扬尘污染治理,所有平整土地施工要设置洗车、围挡、洒水降尘等设施。

  3.严控道路扬尘污染。严格规范渣土、石料、混凝土等物料运输车辆管理,打击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的行为。加强重点道路日常清理,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对道路临时洒落的泥土,迅速清理清洗,切实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城市道路硬化和城市保洁工作,减少城市污染源。

  4.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露天焚烧整治。落实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全面推广秸秆还田、制肥、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集消化体系;落实禁止秸秆焚烧工作方案,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5.持续加强对非法中药材硫磺熏蒸查处力度,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的硫磺熏蒸中药材窝点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6.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工作,坚决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7.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进行排查,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站点管理规定,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问题二十二:2017年贵港市未完成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任务,并被自治区两度约谈,但仍未高度重视,仍未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相关工作。2018年上半年,PM2.5、PM10平均浓度不降反升。

  责任单位:贵港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完成2019年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改善空气质量目标。

  整改措施:

  1.按照《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并取得实效。

  2.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各类工地要采取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

  3.加强道路、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所有露天堆场、散货码头、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实施硬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矿石、煤炭码头堆场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建筑垃圾、渣土堆场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

  4.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贵港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规范启动应急预案,分类实施减排措施。加强对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可统计、可监测、可操作、可核查。

  5.禁止燃烧秸秆、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全市依法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强化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鼓励秸秆还田,推广农村中小型沼气池。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秸秆收贮渠道,设立专项资金,补贴有关公司回收农户秸秆,扶持秸秆再生有机肥或发电等项目。

  6.开展木材加工、港口码头、砖瓦行业综合整治。以江南工业园和贵港城区周边木材加工企业小锅炉整治为重点,采取集中供热供气、推广高效锅炉、取缔燃煤小锅炉、实施工程改造、提升运行水平、调整燃料结构等措施,全面开展木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码头现场作业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对全市砖瓦行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相关台账,明确具体处理措施、整改目标、责任人。全市所有列入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砖瓦企业必须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实时传输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7.启动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和提标改造工作。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制定搬迁计划,明确企业退城时间表并向社会公开,分阶段推进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未按时完成搬迁前实施无限期停产。

  问题二十三:2017年梧州市未完成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任务,并被自治区两度约谈,但仍未高度重视,仍未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相关工作。2018年上半年,PM2.5、PM10平均浓度不降反升。梧州市强调客观原因多,推进整改落实少,督察组随机抽查城区3个较大规模的在建建筑工地,其中2个完全没有扬尘防控措施,工地及周边道路尘土弥漫。

  责任单位:梧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完成2019年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改善空气质量目标。

  整改措施: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重点对化工、陶瓷、砖瓦窑、废塑料、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等行业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网格化管理。

  2.严格执行自治区“两高”项目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按要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淘汰任务。

  3.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控制城市区域燃煤使用,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4.狠抓城市扬尘综合管控措施落实。一是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扬尘治理责任制度,各类工地须落实必要的防尘措施。二是加强重点车辆密闭化运输管控。严格规范渣土、石料、混凝土等物料运输车辆管理,采取密闭运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加强重点道路日常清理,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对道路临时洒落泥土,迅速清理清洗,切实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5.突出重点时段,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坚决做好秋冬季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向好发展。

  6.实现禁放烟花爆竹常态化。广泛开展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加强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严防重大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

  问题二十四:2017年贺州市未完成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任务,并被自治区两度约谈,但仍未高度重视,仍未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相关工作。2018年上半年,PM2.5、PM10平均浓度不降反升。

  责任单位:贺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完成2019年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改善空气质量目标。

  整改措施:

  1.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

  2.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市城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和重点乡(镇、街道)驻地。

  3.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车。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县(区)建立管理清单名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

  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机制。构建秸秆收集转化利用体系,建立“分散贮存、就地转化”收储转化机制,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强化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

  6.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7.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整治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禁止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

  8.实现禁放烟花爆竹常态化。广泛开展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加强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严防重大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

  9.结合实际,开展城市污染源解析等工作,强化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10.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系统平台建设和管理,严厉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国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推进城市道路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工作。

  四、关于生态保护的问题

  问题二十五: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明确指出,“十二五”以来广西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约6.9%,保护区边界不清问题普遍存在,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比较突出。但原自治区林业厅和有关地市在推进整改时,不是想办法解决该问题,而是试图通过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进一步压缩生态空间,使违规问题合法化。根据2017年原自治区林业厅初审通过的7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确界方案,保护区面积平均减少46%,个别保护区面积甚至减少87%。该方案被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否定后,原自治区林业厅又于2018年5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支持相关地市将43处采矿区、探矿区和风电开发等项目以“开天窗”等方式调出自然保护区,调减保护区面积15.2%。按此方案,一些自然保护区将支离破碎,生态功能大幅降低。虽然原自治区林业厅的方案没有获得通过,但已产生不良的影响,不仅助长了一些地市侥幸心理,而且直接使全区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推进滞后、态度摇摆。截至2018年6月,仍有7个自治区级保护区未完成确界,大量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没有及时退出,整改时限要求一拖再拖。

  责任单位:南宁、桂林、玉林、崇左市委和市政府,自治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整改目标: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界线确定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清退不合法、不合规的建设项目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自然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

  整改措施:

  1.相关设区市:

  (1)严格落实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对相关自然保护区确界方案的要求和审核意见,按照“保护优先、应保尽保”的原则,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及时修改完善确界方案。坚决杜绝为项目建设让路而导致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的情况发生,部分自然保护区确因原住民生产生活等民生问题而导致确界后面积不得不减少的,原则上减少面积不超过自然保护区原描述面积的20%。

  (2)确界方案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制定清退不合法、不合规的建设项目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2.自治区林业局:

  (1)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青狮潭、架桥岭、寿城、银殿山和西大明山等5处自然保护区的确界方案开展后续上报审批工作。

  (2)继续指导桂林市和玉林市修改完善海洋山和那林2处自然保护区的确界方案,督促桂林市和玉林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加快修改完善确界方案并尽快上报。待桂林市和玉林市将修改完善的海洋山和那林自然保护区的确界方案上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后,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确界方案评审及后续上报审批工作。

  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督促相关市、县两级政府加快推进未完成确界工作的自然保护区确界方案的编制。对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方案,及时召开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并符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自然保护区确界后对涉保护区的环评项目进一步核实,依法撤销违法违规项目环评文件,责令恢复生态环境。

  问题二十六: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后,玉林市默许在那林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博白云飞嶂风电场项目,截至2018年6月该项目已完成80%施工道路和1座基坑建设,占用、损毁保护区林地9.83公顷。经查,2017年原自治区林业厅、玉林市林业局违规批准占用林地许可,博白县林业局多次批准林木采伐许可。为推进项目合法化,玉林市还在2018年3月上报的那林自然保护区确界方案中,拟将包括该风电项目在内的大部分保护区调出保护范围,拟调减保护区面积高达86.1%。

  责任单位:玉林市委、市政府,自治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整改目标:依法处理博白云飞嶂风电场违规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整改措施:

  1.玉林市:

  责令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全部停止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在新修订的那林自然保护区确界方案中,将云飞嶂风电项目位于那林自然保护区描述范围内的11个风机全部划入拟确界范围,依法依规清理,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2.自治区林业局:

  (1)2018年底前,核实博白云飞嶂风电场核准、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用地预审、占用林地、建设用地审批等许可审核审批情况。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和原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等规定,核查林地审批过程是否存在骗取审批情况,依法依规清理违法违规项目行政许可。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那林自然保护区界线以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博白云飞嶂风电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清理结果,对博白云飞嶂风电场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撤销或者变更。

  (3)加强对风电场使用林地材料审查,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禁止风电场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林地。

  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对通过初审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方案,及时召开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并符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88号)的职责分工,严格把关,督促、指导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政府按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完成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

  (3)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15〕145号)进行复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那林自然保护区界线对博白云飞嶂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进行撤销或变更。

  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清理本部门对博白云飞嶂风电项目所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或审批。

  问题二十七:针对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养殖问题,北海市未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对保护区内的全部养殖场进行清理整治,而仅清理反馈意见指出的具体养殖场,对同一区域内合浦晟泰现代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单位非法养殖问题不闻不问,导致92公顷保护区被长期侵占。2016年12月及2017年5月,合浦儒艮保护区管理站两次向北海市及合浦县行文要求清理,均未得到回应,直至“回头看”进驻时才着手相关清理工作。

  责任单位:北海市委、市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海洋局。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海洋局。

  整改目标:采取有效措施,2019年底前,清理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养殖场,实施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2019年底前,北海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完成晟泰养殖场、东园珍珠贝养殖场和淡水口虾塘3家养殖场非法养殖问题的清理工作。对中堂养鸭场加强监督管理,禁止进入保护区放养,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查处保护区内的放养行为。

  2.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区日常巡护管理。会同北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保护区内养殖场全面排查,全面清理整治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养殖问题,依法取缔及清退非法占用保护区的养殖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问题不反弹。

  3.北海市人民政府牵头,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合,制定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养殖破坏生态修复方案,并逐步组织实施,采取可行措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对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管和指导,督促北海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快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自治区海洋局督促指导北海市人民政府依法清理违法违规侵占海域行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督促指导北海市人民政府加强海域非法养殖监管力度。

  五、关于企业环境监管的问题

  问题二十八:此次“回头看”受理的群众投诉中,有229件是2016年第一轮督察转办但群众仍然重复投诉的,其中查处不实、整改不力是群众重复投诉的主要原因。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认真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4621件群众投诉案件整改工作,重点解决重复投诉案件,2019年底基本完成查处和整改工作。

  整改措施:

  1.2019年6月底前,对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但群众仍然重复投诉的案件进行核查,制定整改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分类施策,积极协调投诉双方化解污染矛盾纠纷,着重化解重复投诉案件矛盾纠纷。

  2.各设区市各部门要结合前期信访交办件办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和“回头看”等,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严格查处,及时回应环境诉求,督促企业业主进行有效整改。对措施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问题二十九: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在第一轮督察期间就被群众举报,此次“回头看”又收到投诉。现场检查发现,企业111万吨矿热炉渣和强碱性精炼炉渣堆填侵占铁山港码头;广西瑞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综合利用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废渣为名,行违规倾倒堆填之实。所有堆放区域均无“三防”措施,铁山港码头约47.34公顷区域满目疮痍,周边坑塘水质呈强碱性,严重威胁北部湾近岸海域环境安全。针对该企业的污染问题,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从2013年至今累计下达整改通知和行政处罚文件20余份,并于2017年3月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北海市党委、政府。但北海市党委、政府不仅未督促整改,还于同年9月给予诚德集团下属公司产业扶持资金2968万元。

  责任单位:北海市委、市政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追责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20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整治清运铁山港码头堆放废渣,妥善安全处置废渣,完成场地污染现状调查及污染风险评估,完成存在问题整治,按有关要求建设固体废物堆场。

  整改措施:

  1.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1)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加强压力传导,督促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落实在铁山港区堆放矿热炉渣的综合整治,督促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协助广西瑞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移精炼炉渣,以及对铁山港区堆放场地的整治。2018年底前,责成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停止向广西瑞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精炼炉渣,并协助其对码头堆放的精炼炉渣进行清运。对暂时无法清运的矿热炉渣,原地临时处置,归堆覆盖,做好防流失、防扬散和防雨等措施。定期对临时堆场巡查,加强循环水沟、废水收集池、堆场内坑塘、堆场外水塘的污水治理,确保达标排放,有效控制对周边环境污染。

  (2)2018年底前,督促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规范的废渣堆场并投入使用。对下游废渣处置单位进行梳理,加强跟踪管理,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3)2018年底前,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铁山港码头现场剩余废渣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出具综合整治方案。2019年完成堆放在铁山港码头表层的矿热炉渣的处置,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矿热炉渣的处置,同时研发废渣综合利用技术,综合利用新产生的废渣。

  2.北海市:

  (1)加强对广西瑞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废渣的监督管理,确保铁山港码头堆存的废渣转运到位并得到妥善处理,做好未转运废渣污染防治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指导督促企业与周边能够接收消纳该批次精炼炉渣的企业对接,加快炉渣的处置消纳。

  (2)督促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和广西瑞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要求完善防治设施,加快完成原料炉渣堆场建设,解决原料以及炉渣不符合规定堆放的问题。

  (3)督促指导广西瑞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妥善清运堆存废渣,在完成现有废渣妥善处置及贮存的场所建成之前,不得购进新的废渣。

  (4)督促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及时对铁山港码头后方陆域堆放的矿热炉渣开展清运,并合理安全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对已经被沙土覆盖的部分矿热炉渣,督促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尽快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开展堆放场地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及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编制整治工作方案,按时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5)2019年6月底前,完成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的核实工作,对资金拨付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3.自治区纪委监委:

  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核查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扎实推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和广西瑞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倾倒废渣侵占码头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厘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问题三十:督察期间,群众投诉梧州岑溪市三堡镇稀土开采污染水源、毁坏林木问题,梧州市相关部门查处不严不实,上报材料均称群众投诉不属实,还在对外公开时写道“未发现有人为毁坏经济林的情况”。但现场检查发现,中铝广西岑溪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大范围越界开采稀土,造成山体塌方毁坏水塘、林地和农田达24.44亩,项目防渗设施不完善,污染周边环境。

  责任单位:梧州市委、市政府,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批复的方案回收稀土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整改措施:

  1.梧州市:

  (1)针对中铝广西岑溪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越界开采行为,2018年底前制定整改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整改;落实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制度,对越界开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督促项目回收主体制定退出方案,经梧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2)落实整改主体责任,2019年底前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对三堡镇稀土回收利用区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工作,并将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塌方原因调查,进一步核实覆盖水塘、山地和农田面积,督促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落实整改方案,严格按整改方案实施塌方区域地质灾害治理和生态恢复,恢复植被和农田功能。督促当地政府做好安抚村民及维稳工作。开展毁林调查处理,做好山体复绿工作。根据污染情况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达到环境安全要求。

  2.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1)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问题立行立改,2018年底前,制定问题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总体目标和时间节点,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整改。2018年底前解决村民用水问题、拆除越界区域的生产设施、治理滑坡区域、妥善处置尾液等, 2019年底前拆除岑溪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车间、设备回撤,并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2)举一反三,对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涉及稀土开发利用的项目开展排查,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整改,严格控制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2018年底前,拆除位于崇左市六汤稀土矿区的稀土烘干窑,在屯垌溪、数村溪安装地表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2019年底前做好贺州市牛仔岭回收车间复垦复绿整改工作,加快回收区域生产废水氨氮治理进度,确保村民租地补偿款足额到位。

  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2018年底前,完成对中铝广西岑溪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大范围越界开采稀土行为调查,并督促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对已批准的稀土开发和回收项目全部停产整顿,督促有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排查核实回收项目是否存在越界回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2)2018年底前,完善稀土资源管理制度,规范稀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督促梧州市及相关企业停止执行第二期岑溪市花岗岩矿区伴生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督促回收主体制定退出方案,并督促责任单位2019年10月底前按要求完成项目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

  4.自治区纪委监委:

  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核查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扎实推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厘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问题三十一: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220万吨含镍废渣露天堆存、风险突出,但该企业不仅整改进度迟缓,还违规建设新的项目,且将新产生的约4万吨危险废物继续露天堆放,直至2018年5月才着手整改。对此,玉林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虽多次赴该企业调研,但多是关心经济发展,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及督察整改情况鲜有问及。

  责任单位:玉林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加强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和加快安全处置进度,确保4万吨危险废物在2020年6月底前得到规范处置,220万吨含镍废渣5年内(2018—2022年)并力争提前完成安全处置,2018—2022年累计处置量分别为:15万吨、37万吨、87万吨、147万吨、220万吨。

  整改措施:

  1.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责成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企业领导亲自抓落实,制定完善科学、具体有效的处置方案,落实废渣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渣场安全堆存措施,严防扬散、流失和渗漏现象发生。

  3.责成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废渣处理进度。利用废渣作为砖厂原料制砖,扩大砖厂配送。积极推进200万吨红土镍矿绿色开发综合利用项目;同时与科研机构合作,研究开发废渣无害化处理技术,大力发展废渣制备工程材料项目,加快废渣处置进度。推进含镍铬固体废料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建设,加快危险废物的处置进度。

  4.2018年底前,对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违规建设新项目和露天堆存4万吨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安全管控措施。2019年3月底前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方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环境问题

  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函》(中环督察函〔2018〕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问题整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整改任务清单,共3类14个问题。

  一、对固体废物非法跨境转移打击不力的问题

  问题一:各有关部门配合衔接不畅,案件侦查慢、司法打击软是自治区固体废物非法入境事件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2016年9月以来,自治区8个地市先后发现20起固体废物转移入境事件,其中2起竟然发生在这次“回头看”进驻期间。在20起粤桂固体废物非法跨境转移案件中,12起涉嫌刑事犯罪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侦办,除中央有关部门联合督办等案件外,至今仍有8起停滞在侦查或审查阶段。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各设区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高级法院、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衔接机制,畅通衔接渠道。2019年底前,完成8起案件办理、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跨境转移和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运输、利用、处置行为。

  整改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打击环境犯罪摆上重要位置,坚决依法处理非法跨境转移危险废物行为。加强案件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2.完善协调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案件会商机制,共享信息,对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性质恶劣,严重污染环境,或次生污染风险极大的案件,提前介入,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处置和前期核查。对正在侦查的案件,加强与检察机关联系,争取侦查指导和法律支持,确保案件质量,快侦快破。检察机关对正在侦查的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适时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报捕的案件,严把案件质量,依法快捕;对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严格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不纠缠细枝末节,依法快诉。

  3.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案情会商,及时协调解决案件定性等方面问题,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此类案件,严惩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和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互通案件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对跨区域水运、公路、铁路沿线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公检法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跨区域联动执法。

  4.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强化与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形成打击合力,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或联合挂牌督办。规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理顺和简化工作程序,为案件侦破、废物检测鉴别和快速处置提供有效保障。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重点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5.强化业务培训。由生态环境部门不定期组织联合培训、典型案例剖析、开庭旁听等多种形式培训,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的有效衔接及有关法律适用认识的统一,提升环境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问题二:2017年8月,河池市宜州区刘三姐镇发生非法堆放危险废物案件,经宜州区环境保护局调查移送后,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于当月立案后便再无进展,直至2018年7月2日匆匆报捕。

  责任单位:河池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高级法院。

  整改目标:依照司法程序,完成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整改措施:

  1.宜州区检察院加强与宜州区公安机关联系,及时引导侦查,严格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宜州区检察院的办案指导,确保案件质量与案件快捕快诉;宜州区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收集固定案件证据,完善证据,准确认定犯罪证明标准后,2018年底前由宜州区检察院依法将本案向宜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强化司法联动,2019年6月前建立巡查巡检制度,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在辖区内开展排查,严厉打击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问题三:2017年11月,桂林市恭城县虎尾工业园区发生焚烧废线路板事件,恭城县环境保护局立即调查移送,恭城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立案后至今未有新的进展。

  责任单位:桂林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高级法院。

  整改目标:依照司法程序,尽快完成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整改措施:

  1.加大此案件的网上追逃巡查力度,已列入网上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触网后,第一时间对其开展抓捕工作。

  2.强化司法联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加大侦办力度,加快案件办理移交。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共同研究措施,适时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全面收集固定案件证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严格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快诉。法院加快案件审判。上级司法机关加强对下级司法机关办案指导,加强司法联动,从重从快查处类似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问题四:一些地方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准入门槛低,逐渐成为周边省份低端再生资源的集聚地。督察组随机抽查17家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普遍存在生产方式粗放、治污设施不完善、非法转移处置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等问题,绝大部分企业超标排放严重。由于这些企业收费低廉,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效益,甚至以明显低于周边省份的价格收购固体废物,进一步刺激了固体废物的非法入境行为。在20起粤桂固体废物跨境转移案件中,有6起属再生资源的非法转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商务厅、公安厅。

  整改目标:严格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准入门槛,确保符合规划,达标排放。淘汰生产方式粗放、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1.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准入门槛。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园建设。建设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园园区废水、固体废物集中治理设施,严格达标排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产业布局规划,规模小、工艺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以及土地、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停业、关闭。2019年底前,完成60%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剩余部分抓紧推进整改。

  2.加强对现有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监管工作力度,2019年6月底前重点对涉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特别是涉危险废物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列出环境隐患清单,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3.针对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案(事)件多发的情况,各级公安机关结合公安部“清水蓝天”行动的部署,重拳出击,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不停地打。加大侦查破案力度,深挖源头窝点,打狠、打痛、打出成效。

  二、工业废渣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问题

  问题五:一些地方工业废渣库(场)历史遗留问题多,环境隐患大,政府负担沉重,本应深刻汲取教训,逐步推进问题解决。但督察发现,大量新产生的工业废渣又重蹈覆辙,存储不规范、治理不到位,甚至乱堆乱放,严重威胁环境安全。上述问题主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履职不到位,特别是对纳税大户环境监管偏松偏软有关。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

  整改目标: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电石渣、铬渣等工业废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

  整改措施:

  1.各设区市:

  (1)各设区市于2019年3月底前制定本市工业废渣库(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监管机制,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的源头、事中、事后管控。

  (2)各设区市督促新建尾矿库及有工业废渣库(场)的企业建设符合“三防”及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场所,整治不规范的工业废渣库(场),妥善清运处置不符合要求的废渣,指导开展工业废渣综合利用。

  (3)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对参与工业固体废物违规收运处置、非法转移倾倒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4)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准入政策。

  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于2018年底前制定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产生固体废物单位的主体责任。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督促各设区市于2018年底前完成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摸底调查,2019年2月底前制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指导各设区市推广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督促指导各有关设区市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组织符合投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程。

  5.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督促指导各设区市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问题六: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大量强碱性转炉钢渣,无任何“三防”措施,强碱性淋溶水流入厂区及周边坑塘渗排;贵港众兴氧化锌有限公司、贵港市远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天鸿鑫锰业科技有限公司、致发铝业制品有限公司、佳鑫铁合金厂、富木塑粒厂等6家企业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厂区及周边环境风险突出。其中电解锰和硫酸锰生产企业,酸浸锰渣库建设不规范,或直接倾倒堆放锰渣。

  责任单位:贵港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加强相关企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规范化要求加强固体废物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相关企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

  整改措施:

  1.加强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力度,2018年底前,对企业全面排查,列出环境问题及安全隐患清单,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一企一案”的原则,分类施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产业布局规划,规模小、工艺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以及土地、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2019年6月底前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2.推进重点整改企业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完成固体废物安全处置。涉事企业中,致发铝业制品有限公司、佳鑫铁合金厂、富木塑粒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贵港众兴氧化锌有限公司于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市远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天鸿鑫锰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

  问题七:柳州市柳江区辉强冶化有限公司、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凯圣锌业有限公司、融安金海矿冶有限公司、柳城县福盈化工有限公司、柳州市安弘有色金属厂等6家企业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厂区及周边环境风险突出。

  责任单位:柳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涉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处置。

  整改措施:

  2018年底前对相关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列出企业问题清单。依法查处涉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2019年3月底前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2019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由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问题八:贺州兆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厂区及周边环境风险突出。

  责任单位:贺州市委、市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对钢铁企业进行全面整顿,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处置。

  整改措施:

  1.贺州市:

  (1)督促企业加强整改。2019年底前,通过环评或组织专家梳理及识别钢铁厂的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并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2)加强监管。2019年2月底前,对钢铁行业全面排查,制定问题清单,建立“一档一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2019年6月底前,督促问题企业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并整改到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底前,将涉事的贺州兆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危险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监管系统,加强固体废物规范管理,指导企业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问题九: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锰渣库,其渗滤液通过雨水沟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责任单位:百色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完成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锰渣库整改,落实涉锰企业渣库整治。

  整改措施:

  1.督促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底前完成电解二氧化锰渣库泉水点受锰渣库渗滤液污染情况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根据水文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锰渣库整改工作方案,开展锰渣库整改工作。

  2.督促广西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底前开展周边地下水污染问题调查,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环保责任。

  3.立即开展百色市涉锰企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责令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要求所有涉锰企业在2019年10月底前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问题十:钦州市怡丰蓝天化工有限公司酸浸锰渣库建设不规范,或直接倾倒堆放锰渣,环境风险突出。

  责任单位:钦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全面排查整治电解锰和硫酸锰生产企业,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固体废物贮存标准和规范完善或建设酸浸锰渣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保障环境安全。

  整改措施:

  1.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2018年底前对全市电解锰和硫酸锰生产企业的酸浸锰渣库环境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排查,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进行登记,列出问题清单。

  2.督促企业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整治突出环境风险问题。2019年底前,督促企业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和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或建设酸浸锰渣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申报固体废物情况。

  问题十一: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长期违法露天堆存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约46万吨,该企业整改时仅对渣场表面进行覆盖,底部未按规范做防渗处理,厂区老渣库遗址渗滤液依旧威胁地下水环境安全。但来宾市组织专家评审会为企业表面整改正名,并于2017年底对该问题公示销号。

  责任单位:来宾市委、市政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

  追责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0年底前完成厂区老渣库遗址环境风险管控,厂区退城入园后按土地用途对老渣库遗址进行生态修复整治;加强鸡公山渣场环境监管,2019年6月底前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确定后2个月内制定各年度整改目标并组织实施,确保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1.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

  加强压力传导,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督促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开展鸡公山渣场整治和厂区老渣库遗址整治工作。

  (1)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继续对鸡公山渣场环境现状进行跟踪,加强渣场维护,确保覆膜完好。企业内部每月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每季度监测。将渣场渗滤液收集回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厂区总排口排放。

  (2)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结合鸡公山渣场现状,对水泥窑协同处置、标准填埋、焚烧等治理方式进行论证,2019年6月底前确定鸡公山渣场治理方案,根据治理方案制定年度整改目标并组织实施,2022年底前完成治理。

  (3)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2018年底前对厂区内所有水、气、渣污染物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建立有效管控措施,完善厂区内部堆渣场建设和管理,重新修订中转渣场管理制度,定期清理中转渣场路面、雨水沟、污水沟等。厂区内老渣库遗址环境整治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的制定;2019年底前,施工单位进场开展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环境风险管控治理工程。根据来宾市城市规划调整,推进厂区退城入园工作,并按土地用途对老渣库遗址进行生态修复整治。

  2.来宾市:

  (1)推进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厂区老渣库遗址环境整治,加强鸡公山渣场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性环境监测,确保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

  (2)加强监管督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按要求完成整治。

  3.自治区纪委监委:

  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核查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扎实推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违法露天堆存重金属危险废物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厘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乱象丛生的问题

  问题十二:督察组抽查南宁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现污泥产生、运输、处置多个环节均存在违规,甚至造假行为,手段花样百出。广西腾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处置南宁市9家污水处理厂污泥。督察发现,该公司上报材料不实,台账与原始记录不符,存在环境风险。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部门,疏于履责、失于监管,污泥处置乱象丛生,环境污染和隐患十分突出。

  责任单位:南宁市委、市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严肃审慎开展污泥处置问题核查,对确实存在的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立行立改,并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污泥处置管理。

  整改措施:

  1.南宁市:

  (1)2019年3月底前,根据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问题线索,组织公安、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相关企业在污泥处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核实,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

  (2)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完善计量、监控等硬件设施,建立完善污泥产品转运联单、外运台账、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确保历史存量污泥的处置去向清晰可查。督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将受托企业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合同管理内容,不定期进行抽查。

  (3)2019年6月底前,编制南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管理方案,明确监督性检查、监测的相关内容和指标,组织专家评审,由市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底前,出台规范全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每年针对污泥管理开展不少于两次的调研,进一步督促各设区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

  问题十三:督察组抽查贵港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现污泥产生、运输、处置多个环节均存在违规,甚至造假行为,手段花样百出。2016年以来,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单位贵港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串通,伪造污泥转运、出厂记录和车辆信息等材料,将15000吨污泥以远低于处置费用的价格卖给其他单位。所列34辆运输车辆,经公安交通部门核查,22辆为虚假号牌、1辆为客车、1辆为槽罐车,约3000吨污泥去向不明。贵港市市政管理局作为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部门,疏于履责、失于监管,污泥处置乱象丛生,环境污染和隐患十分突出。

  责任单位:贵港市委、市政府。

  追责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违规处置的污泥,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消除环境污染和隐患;组织公安、市政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严厉查处污泥违规转运处置等违法行为,强化主管部门源头监管,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整改措施:

  1.贵港市:

  (1)2019年6月底前依法查处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督促企业完善污泥管理台账,健全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政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确保污泥从出厂到处置全过程监管无死角。

  2.自治区纪委监委:

  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核查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扎实推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违规处置污泥等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厘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问题十四:督察组抽查梧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现污泥产生、运输、处置多个环节均存在违规,甚至造假行为,手段花样百出。梧州市兴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梧州城区2家污水处理厂污泥,但处置能力严重不足,长期以堆肥名义在山坑或建筑工地大量倾倒。仅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就向一建设工地倾倒污泥约5071吨。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作为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部门,疏于履责、失于监管,污泥处置乱象丛生,环境污染和隐患十分突出。

  责任单位:梧州市委、市政府。

  追责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倾倒于建筑工地的污泥,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消除环境污染和隐患;严厉查处污泥违规转运处置等违法行为,强化主管部门源头监管,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整改措施:

  1.梧州市:

  (1)2018年底前,全面核实全市污水处理厂近年产生污泥去向,对之前随意倾倒、不按规范进行处置的污泥严格按有关规定完成清理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2018年底前,完成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涉嫌倾倒污泥的嫌疑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督促指导梧州粤海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完善后续污泥无害化处置措施。

  (3)加快推进静脉产业园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置项目建设。

  (4)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日常监管,科学选择污泥处置方式,规范企业管理台账,制定巡查方案。采用综合利用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自治区纪委监委:

  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认真核查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扎实推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梧州市城区2家污水处理厂违规处置污泥等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厘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来源:生态环境部

  • [责任编辑:liuji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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